时间:2024-12-27 19:09:06 出处:热点阅读(143)
现实生活中,司机生事遇到朋友搭车,好心是让人AG超玩会搭,还是搭便不搭?相信绝大多数人回答是肯定的:搭。
殊不知,故担安全到达目的司机生事地,一定是好心你好、我好、让人大家好。搭便可一旦发生意外,故担结果可能是司机生事好心人成仇人,因为赔偿对簿公堂。好心
这不,让人王胖从矿山上搭载一名矿工下山,搭便途中翻车,故担致搭车矿工死亡。从此,AG超玩会王胖与死者家属打起“拉锯式”的官司,前不久官司结案,王胖承担事故的一半责任,并赔偿死者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。
碍于面子好心搭载
压塌路基致其死亡
王胖,雨城区对岩镇一名重型自卸货车司机,主要运输业务是到天全一家煤矿上拉煤。王胖拉煤的地方,山高路远,车辆很少。矿山职工要下山,大都搭乘拉煤炭的顺风车。
2013年9月8日,王胖同往常一样,装了一车煤后准备下山。
就在王胖要发动车子启程时,矿山职工李元来到王胖车前,请求搭车下山办事。作为长期在山上拉煤的王胖,本想拒绝其搭车的请求,但是,考虑到自己与煤矿有着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,于是同意搭乘。
当天上午10时左右,王胖驾驶货车下山了。可重型自卸货车即将行驶完矿区道路,正式驶上公路时,灾难发生了:车辆压塌路基翻于道路左侧河沟中,造成车辆受损及王胖受伤、搭乘的矿工李元当场死亡的事故。
诉讼请求涉及金额高
双方对簿公堂分歧大
翻车事故发生后,天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,并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,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,鉴定意见为:该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第一、二桥左、右制动软管老化、开裂和后制动软管老化、开裂,不符合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的相关要求。
40多岁的李元,上有老下有小,是家中的顶梁柱。他的倒下,家属悲痛可想而知。事发后,死者家属多次找王胖协商经济赔偿无果,遂向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王胖承担几十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至此,双方拉开了诉讼大战。
雨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,李元家属认为,司机王胖既然同意搭乘,就构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,就有安全把李元送到目的地的责任,车辆在途中发生翻车事故,导致李元死亡,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王胖则认为,双方之间不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,自己搭乘李元,完全出于好心好意,并没有收取过分文,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根据好意搭乘原则
最终判双方责任各半
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好意搭乘原则,基于助人为乐搭乘车辆发生事故时,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,不能适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,同时发生事故的路段也不属于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规定的公共道路,而是煤业公司拥有的矿山道路,所以,事故案件应当适用《侵权责任法》关于健康权纠纷的规定进行审理。这就是,只有供乘者有过错的情况下,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本案中,王胖所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,经鉴定不符合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的相关要求,所以,王胖对此次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,而李元作为煤矿职工,对车辆经过的路况是清楚的,他自愿搭乘王胖驾驶的车辆,对车辆驾驶途中存在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识,所以,对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其次,根据公平原则,供乘者基于善意免费搭乘他人,没有任何的获利,而搭乘人员确实因车辆存在瑕疵等原因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,应当由各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前不久,雨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,由王胖、李元各承担一半的责任。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,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王胖已向李元家属支付完相关经济赔偿。(当事人为化名)
郭丽艳 郑议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采访后记
好心搭人虽是助人为乐 但也是一份沉重的责任
现实生活中,完全不让亲戚、朋友、同事搭车是不可能的事。
好意搭乘,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,即我们通常所说的“搭顺风车”,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,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互助友爱精神,有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,应当为我国法律所倡导和保护。但顺风车不仅仅是助人为乐,还有一份沉重的责任。
目前,我国并无对好意搭乘行为免责的相关规定,因此,搭顺风车出行存在相应的风险。
不过,法院判决王胖承担一半经济赔偿责任,原因是他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。所以,事故风险的产生是基于自己的过错。
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,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。既然搭顺风车之事不可避免,那么,作为车辆所有者,就应当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,比如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、保养,排除相应的安全隐患;驾驶车辆时,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,诸如不超速、不超载、不醉驾、不毒驾、不肇事逃逸等。确保自己和搭车人的安全,让好心有好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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